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品懿被告郜錦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品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郜錦耀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呂品懿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郜錦耀釋放。惟被告郜錦耀嗣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24日北檢 泰荒 108助1046字第1080081538號函送之檢察官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附拘提地現場照片、被告郜錦耀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呂品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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