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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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吳采容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