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源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8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經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依據契約書第十八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㈣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債務人 林裕能 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並注意如對其居所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送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巷00號」為送達)。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之抵押權設定金額(應為新臺幣388萬元),及借款金額(應為新臺幣323萬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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