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主文壬○○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癸○○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丁○○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辛○○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
戊○○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庚○○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丙○○共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
乙○○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