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債權人 黃國雄 債務人 李美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捌萬元②壹拾捌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又查,債權人另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票據號碼SB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發票日期為民國91年10月30日之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固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為憑,詎該退票理由單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91年6月30日、票面金額為210,000元,顯與債務人前揭簽發之支票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顯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