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告鋐隆精工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告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本件準據法即荷蘭之相關法律及其中譯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