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乙○○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95年7月25日民事撤回訴之聲明暨聲請更裁定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