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告 韓瑞雯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兼送達代收彭首席律師人被告 陳冠華
陳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告 許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許高明應將坐落新竹市○○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地目農牧用地、面積四八九九四平方公尺土地暨新竹市○○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地目農牧用地、面積二四二0四平方公尺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均為應有部分五分之一,均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以新竹市竹東地政事務所字號東登字第00五0六八號收件所為債權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高明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地目農牧用地、面積四八九九四平方公尺土地暨新竹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地目農牧用地、面積二四二0平方公尺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均為應有部分五分之一,均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以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字號東登字第00五0六八號收件所為債權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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