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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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柏傑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439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傑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柏傑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柏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且衡以被告所涉犯行之社會危害性,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對犯下本案深感後悔,也會在具保後找一份工作,且定期前往派出所報到,又被告父母於羈押期間均有探視被告,亦會在被告具保後嚴加管教被告,被告應無逃亡之虞,再被告已羈押數月之久,農曆年關將近,被告涉犯本案重罪,恐數年內無法與家人團圓過年,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1月7日屆滿,經本院訊之被告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復有卷內證人證詞、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屬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並衡以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及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本院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此外,本件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是被告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