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邱志信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鈺展 即 唐文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鈺展即唐文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