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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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顏鵬洲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77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分歸原告取得,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自承,兩造係以新臺幣(下同)788萬元購買系爭房地,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營調字卷第7頁),則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2分之1客觀價值即為394萬元(計算式:788萬元×原告權利範圍1/2=39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