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承泰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來福 訴訟代理人 賴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旭田大理石企業│台灣企銀花蓮分│101年10月20日│160,000元│AT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行││││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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