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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