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 趙紘驊 訴訟代理人 劉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元鴻 等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追加起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000元(6㎡×28,500元=171,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89萬6,000元(本院卷一第196頁),追加起訴部分即208地號土地之讓售價格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18萬3,200元(本院卷二第56頁),以上合計625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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