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趙元鴻
趙志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複代理人 李紀穎 律師被告 趙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