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薛西全 、 劉妍孝 、 陳思潔 、 薛雅文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年度救字第2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