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家詮 (原名: 劉聖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帳單所載,帳單結帳日95年4月9日,已繳款部分為500,另帳單結帳日95年7月9日,利息減免2,866,且債權金額已轉為關懷專案-一指成金,則貴公司仍請求自95年2月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仍依信用卡契約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關懷專案-一指成金之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