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許雅婷 被告 梁宇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英彥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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