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A被告 杜玉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經原告及被告就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為合法。茲刑事部分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