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世岳(住臺北市○○區○○○路○○○號13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