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並改列適格之相對人。
(二)說明聲請拍賣之標的物是否已建築完竣,並證明拍賣標的已屬「定著物」,而為獨立交易及使用之不動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檢附相對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乙紙,請於前揭時間內對其陳述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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