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李淑容
李玉謹 蔡深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琇瑩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96,517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4,410元,尚不足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