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閔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參點壹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77號被告施閔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3.13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00342號鑑定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沒字第387號卷第3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