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豐億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