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 姜朱鑫 上列聲請人因 姜娃迪 (WATIK)與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新審理之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姜娃迪原國籍印尼,與我國男子姜朱鑫結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事件,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確定終局判決,認有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聲請重新審理。經查該判決係於105年3月7日送達該案當事人姜娃迪之送達代收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參該案卷p79)。而該案當事人均未表示不服,該判決已於105年3月31日因逾上訴期間而告確定。聲請人遲至106年4月25日始對之聲請重新審理,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參本院卷p10),顯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重新審理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