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銘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昌澤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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