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宇月
李翠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周宇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亦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周宇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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