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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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6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訴字第1056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