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賴月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進華 右被告因民國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