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蕭有霖 被告 何武郎
王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