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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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20819、21111、215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子揚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劉子揚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三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7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1月又15日及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15日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如附表所示之情形查獲,始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劉子揚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 徐順尉邱郁馨許新標莊達文羅秋雄賴益源
張道瑋陳惠娟徐慶南洪煌湧 、證人 林筱琦 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附表編號1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8日刑醫字第0990170165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17日刑醫字第1000019638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6日刑醫字第1000033997號鑑定書各1份。
㈣附表編號2部分:
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偵辦自小客車CE-0105號遭竊案現場監錄照片暨案情簡要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月20日刑紋字第1000008547號鑑定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各1份。
㈤附表編號3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8日刑醫字第0990170165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17日刑醫字第1000019638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6日刑醫字第1000033997號鑑定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
㈥附表編號4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8日刑醫字第0990170165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1
7日刑醫字第1000019638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6日刑醫字第1000033997號鑑定書各1份。
㈦附表編號5部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各1份。
㈧附表編號6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各1份。
㈨附表編號7部分: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各1份。
㈩附表編號8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各1份。
附表編號9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41313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4月6日刑醫字第1000033997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各1份。
附表編號10部分:
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13日刑醫字第1000073616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6月5日刑醫字第1000047369號鑑定書各1份。
附表編號11部分:
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偵辦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遭竊案現場監錄照片暨案情簡要表、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偵查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住宅防竊安全諮詢報告表各1份。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11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1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又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顯有漠視法紀之情,然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所竊取金錢財物之價值,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參連續犯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強盜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參酌被告所犯竊盜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行竊手法│竊得之物│查獲情形│罪名及宣告刑││號│(民國)│││││││├─┼────┼────┼───┼────┼────┼──────────┼──────┤│1│99年8月1│桃園縣桃│徐順尉│以自備鑰│車牌號碼│嗣於99年10月30日下午│竊盜,累犯,│││0日凌晨2│園市大同││匙開啟│6472-VU│3時40分,經警在桃園│處有期徒刑捌│││時40分許│西路115│││自用小貨│縣中 壢市 ○○路1068│月。│││前某時│巷口│││車│號旁空地尋獲該車,並│││││││││將該車內遺留之手套1│││││││││只,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2│99年10月│桃園縣中│邱郁馨│以自備鑰│車牌號碼│嗣於99年12月4日上午│竊盜,累犯,│││24日上午│壢市中園││匙開啟│CE-0105│9時0分,經警在桃園│處有期徒刑捌│││7時 許前 │路2段289│││自用小客│縣中壢市○○路○段│月。│││某時│號前│││車│468號前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後視鏡上採集│││││││││指紋1枚,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3│99年11月│桃園縣龜│許新標│以自備鑰│車牌號碼│嗣於99年11月15日上午│竊盜,累犯,│││10日下午│山鄉玉英││匙開啟│T8-8015│9時30分,經警在桃園│處有期徒刑捌│││5時許前│街龜山國│││自用小貨│縣中壢市○○○路與實│月。│││某時│中旁路邊│││車│踐路口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遺留之煙蒂1支│││││││││,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4│99年11月│桃園縣八│莊達文│以自備鑰│車牌號碼│嗣於99年11月17日下午│竊盜,累犯,│││14日凌晨│ 德市介壽 ││匙開啟車│QS-3479│1時30分,經警在桃園│處有期徒刑捌│││2時許前│路2段597││號│自用小客│縣中壢市○○○路369│月。│││某時│號對面圍│││貨車│號後方空地尋獲該車,│││││牆旁││││並於該車內遺留之煙蒂│││││││││1支,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5│99年12月│桃園縣中│羅秋雄│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12月7日中│竊盜,累犯,│││7日上午7│壢市榮民││鑰匙開啟│KJ-1891│午12時5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時許前某│南路231│││自用小貨│園縣中壢市○○路○○號│月。│││時│巷2弄12│││車│後方空地尋獲該車,並│││││號前││││於該車內遺留之手套1│││││││││只,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5所示犯行。││├─┼────┼────┼───┼────┼────┼──────────┼──────┤│6│99年12月│桃園縣中│賴益源│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3月11日下│竊盜,累犯,│││11日上午│壢市新生││鑰匙開啟│5L-4043│午2時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6時30分│路2段303│││自用小客│園縣○○鄉○○路○段│月。│││許前某時│號前│││車│運動公園便道旁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遺留之│││││││││煙蒂1支,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7│100年1月│桃園縣中│張道瑋│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1月29日下│竊盜,累犯,│││28日上午│壢市龍岡││鑰匙開啟│V6-0003│午2時3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6時30分│路3段251│││自用小客│園縣中壢市○○○街17│月。│││許前某時│號對面空│││貨車│9號對面尋獲該車,並│││││地││││於該車內遺留之煙蒂1│││││││││支,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7│││││││││所示犯行。││├─┼────┼────┼───┼────┼────┼──────────┼──────┤│8│100年2月│桃園縣中│陳惠娟│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2月20日下│竊盜,累犯,│││20日凌晨│壢市金鋒││鑰匙開啟│T5-4267│午1時3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3時50分│四街與金│││自用小貨│園縣桃園市○○路445│月。│││許前某時│鋒五街口│││車│號後方空地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查獲劉子揚│││││││││所有之遺留之司法文書│││││││││,而查悉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9│100年2月│桃園縣平│徐慶南│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2月24日下│竊盜,累犯,│││23日上午│鎮市金華││鑰匙開啟│MH-1395│午4時3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5時30分│街111巷│││自用小貨│園縣中壢市○○○街28│月。│││許前某時│14號前│││車│號前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遺留之手套1只,│││││││││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10│100年3月│桃園縣八│洪煌湧│以自備之│車牌號碼│嗣於100年3月23日下│竊盜,累犯,│││18日上午│德市介壽││鑰匙開啟│Z6-5117│午3時30分,經警在桃│處有期徒刑捌│││9時30分│路2段楓│││自用小客│園縣中壢市○○路○段│月。│││許前某時│樹腳公園│││車│285號前執行違規拖吊│││││停車場││││時尋獲該車,並於該車│││││││││內遺留之手套1只,經│││││││││鑑驗比對後與劉子揚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悉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11│100年3月│桃園縣中│真善美│持客觀上│電腦螢幕│嗣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攜帶兇器竊盜│││20日上午│壢市 龍昌 │啟能發│對於人生│2台│畫面後,而循線查獲附│,累犯,處有│││6時許前│路346-20│展中心│命、身體││表編號11所示犯行。│期徒刑壹年。│││某時│號「愛心││之安全構│││││││交流站」││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並堪為│││││││││兇器使用│││││││││之鉗子(│││││││││未扣案)│││││││││開啟大門│││││││││進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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