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癸○○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新台幣(下同)180,000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經依法公告、送達各債權人後已確定,並已依法分配完畢,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除上開已分配完畢之款項外,並無其他財產等情,業經債務人陳報在案,復有其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本院清算財團財產通知、資產表、本案分配表、公告、通知書及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之財產既已分配完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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