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01號上訴人 魏幸端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被上訴人 簡銘山 住南投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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