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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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上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3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東元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29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18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