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23號

原告 呂亞帆

訴訟代理人 王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芳 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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