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1號債權人 丞煜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穩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涂娟娟 ,如有誤載,請予更正)。
二、債務人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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