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債權人 高豫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0年12月12日。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提出經債權人高豫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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