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黃炫綸 債務人 黃巧綾 (即 黃春南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紹恩 (即黃春南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潘月仙
一、債務人黃巧綾、黃紹恩應於繼承第三人黃春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炫綸、潘月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黃春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炫綸、潘月仙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炫綸於民國(以下同)97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潘月仙及案外人黃春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以下同)71,594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7年3月21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15%+1%=2.1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黃炫綸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1,0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經查案外人黃春南已死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其債務自應由其所有繼承人等在繼承其遺產之範圍內承受。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1,095元│106年8月1日起至│1.15%│106年9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7年3月20日止││107年3月20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7年3月21日起至│2.15%│107年3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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