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岡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8月21日高縣岡警偵維字第2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及強力膠貳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7月25日21時20分。
㈡地點:高雄縣○○鄉○○村○○路○○巷○○號3樓。
㈢行為:將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裝入塑膠袋
中,再自袋中吸取。
二、上列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強力膠2支、吸食過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供上開吸食行為及所使用之物,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明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