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9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8月2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