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 陳添福 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健民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雖據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因調解不成立而起訴,聲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83,894元(房屋之課稅現值450,500元加返還借款2,133,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4,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