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9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至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院之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刑法廢除連續犯規定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應回歸數罪併罰處罰藉此維護刑罰之公正性。又法院就裁量權行使不得逾越法律的規定、外部界限外,尚應遵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謹守秩序之理,體察法律規範目的,使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即必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理念、法律感情及慣性等規範,並考量刑事政策非實現以往報應主義,尤重教化之功能。又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判處案例:
①本院101年度執丑字第3094號犯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經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1年2月;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抗字第66號犯毒品案件裁定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③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3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2年,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④新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助字4259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6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⑤105年訴字第84號偽造文書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3年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犯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符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共計38件,處有期徒刑12年8月,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3年;⑦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67號案件,恐嚇取財與詐欺案件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1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⑧本院97年度上詐字第5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2年8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共3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抗告人即受刑人劉至晟(下稱抗告人)請求本於公平正義給予伊悔過向上機會,予以抗告人一個重新從輕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為此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公平正義或濫用裁量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執行卷宗第7頁至第13頁反面、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原審卷第9至12頁;本院卷第21至24頁),嗣檢察官依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聲請與附表編號十七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年11月)以下,及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再加計附表編號十七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其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7月,原審據此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並未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且顯已酌情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差異、非難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並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不合。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況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本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結果,抗告意旨引用其他個案裁定,請求比附援引,從輕定刑,並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可採。從而,抗告人執上開抗告意旨對原審裁定而為指摘,請求改定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中旬某日│104年2月底某日│104年3月初某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初某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2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3日│104年3月14日│104年3月15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底某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底某日│104年4月初某日│104年4月10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十六│十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2日│105年8月1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67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07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簡字第70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105年度簡字第7080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由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