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 廖英傑 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被告 林明正
蔡依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704元【計算式:5,300×2830.72×1/4=3,750,70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