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甲○○被告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乙○○丁○○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46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朱光國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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