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原告 李啓麟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許育齊 律師被告玉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年輝
曾玉惠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