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36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呂欣璜
張莉婷 被告 賴宇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霽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