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超盟 聲請人即債權人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超盟相對人即債務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方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