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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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聲請人 邱明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少棋 │101年5月29日│101年│180,000元│WG0000000││├──┼───────┼───────┼───────┼────────┼────────┼──┤│002│黃少棋│101年5月29日│101年8月15日│150,000元│WG0000000││├──┼───────┼───────┼───────┼────────┼────────┼──┤│003│黃少棋│101年5月29日│101年8月5日│150,000元│WG0000000││├──┼───────┼───────┼───────┼────────┼────────┼──┤│004│黃少棋│101年5月29日│101年7月15日│150,000元│WG0000000││├──┼───────┼───────┼───────┼────────┼────────┼──┤│005│黃少棋│101年5月29日│101年5月31日│11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