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22號聲請人 陳凱聲 上列聲請人陳凱聲因呈報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就任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於108年9月16日裁定暨准予展期至109年2月28日。茲聲請人以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仍尚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