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109年度家訴字第8號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本訴原告兼反訴被告 黃愷紜
黃于倫 本訴及反訴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本訴被告兼反訴原告兼反訴被告 黃有明 本訴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本訴被告兼反訴原告兼反訴被告 黃培盛
黃傳易
黃崇派
黃廷意
黃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喻涵